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品种 不得列入零售企业经营范围的药品

时间:2023-12-02 17:27:52 发布者: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品种


药品零售企业作为药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对于保证药品质量、维护人民健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药品都可以由药品零售企业经营。为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了规定。以下是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品种:


一、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成瘾性的药品。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麻醉药品只能由具有麻醉药品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向具有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供应。任何药品零售企业都不得经营麻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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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人产生兴奋或抑制作用,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成瘾性的药品。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药品只能由具有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向具有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供应。任何药品零售企业都不得经营精神药品。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用毒性药品只能由具有毒性药品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向具有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供应。任何药品零售企业都不得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


四、放射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在体内能发射出射线,从而治疗疾病或诊断疾病的药品。根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放射性药品只能由具有放射性药品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向具有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供应。任何药品零售企业都不得经营放射性药品。


五、疫苗


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疫苗只能由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向具有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供应。任何药品零售企业都不得经营疫苗。


六、其他禁止经营的品种


除了上述品种之外,药品零售企业还不得经营以下品种:


1.假药;


2.劣药;


3.禁药;


4.未取得批准文号的药品;


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6.未标明生产批号的药品;


7.未取得进口注册证的进口药品;


8.未取得《进口准许证》的进口药材;


9.未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的中药材及中药饮片;


10.未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的进口化妆品等。


药品零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经营禁止经营的品种。如果发现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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